檢送衛生福利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 1 、附件 4 修正規定(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考量因學制年齡計算差異,致部分已年滿 6 歲尚未進入國小之兒童,於其幼兒園期間無法適用現行「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補助,爰將補助年齡上限放寬為「進入國小前」,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第三點「一般兒 童牙齒塗氟之補助年齡條件」為「零歲至進入國小當年度之八月三十一日止」,自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開始實施。
二、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三點第一項「兒童牙齒塗氟」:修正「一般兒童牙齒塗氟之補助年齡條件」為「零歲至進入國小當年度之八月三十一日止」,併於相關之第五點附件 1 及附錄 1-2 修正。
(二)第三點第四項「口腔黏膜檢查疑似異常個案追蹤及確診」:修正文字「須」為「應」,併於相關之第五點附件 4 修正。
(三)第六點第一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修正專科名稱「耳鼻喉科」為「耳鼻喉頭頸外科」,併於相關之附錄 3-1 、 3-3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