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修正重點:
- 學校前一學期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 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嘉義縣偏遠地區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聘任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或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資格 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代課、代理教師。(二)聘任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或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資 格,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 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兼課(超時授課)、代課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以兼課(超時授課)每週不超過六節,代課每週不超過五節,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節數不包括進修部者,併計每週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二)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包括進修部者,併計每週不超過十二節為原則。 前項規定,如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校內外之兼課 (超時授課)、代課節數應合併計算。
- (一)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有職前年資或學期中取得較高學歷,提敘薪級及改敘,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二)代理教師於聘期內取得聘任之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得辦理改敘。(三)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未具代理科(類)合格教師資格 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但聘期內取得代理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數額支給。